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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条 件 申 报 通 知 |
1、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申报条件:
(1)注册地、生产地在湖南省的工业企业
(2)规上工业企业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有固定的生产车间
(5)近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登录“信用中国”查询)
(6)未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
(7)近一年内的达标环境监测报告
(8)完成环保竣工验收
(9)本年度有计划新增节能、环保、通用、自动化等生产设备(有对应发票2万以上)
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申报条件:
(1)列入名单的企业要尽快组织力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抓紧实施各项清洁生产方案,在2023年12月31日前编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通过技术评估。
(2)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
(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加强监督,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及日常环境监督等工作,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估、验收等工作。
(4)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要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技术规范,加强现场调查和人员培训工作,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高质量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