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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条 件 申 报 通 知 |
(1)参赛对象是各地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参赛对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按先进制造业集群或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不同类别参赛。鼓励地理相邻、产业相关、跨行政区的产业集群联合参与竞赛。
(2)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网络化协作和技术创新能力,要素集聚、开放合作、组织保障水平较高,重点支持符合“3+3+2”产业领域的产业集群。
(3)参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须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应拥有一批产业承载园区,且集群核心承载园区产业生态良好。集群应拥有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在集群核心承载园区注册为独立法人的链主企业,且聚集了一批产业相关联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集群营业收入达100亿元以上。
(4)参赛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应拥有省级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不少于5家。集群产值应达到30亿元以上,集群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的比例不低于60%,且集群核心承载园区产业生态良好。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困难地区等地区创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其竞赛条件适当放宽。
(5)集群促进组织服务能力和服务效果较好,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较高的公认度、声誉,服务质量优良,社会效益明显。
集群及集群内企业不得存在下列情况:集群主导产业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的;竞赛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