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企业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企业不超过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