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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条 件 申 报 通 知 |
创建绿色园区的基本条件:
1、园区应为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新区、自贸区、省级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园区)。
2、园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3、园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4、园区重点企业100%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逐年提高。
5、园区内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6、园区建立了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7、符合绿色园区相关标准、文件要求。
8、鼓励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以及节水型园区等开展绿色园区创建。
9、申报国家级绿色园区原则上应先获评省级绿色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