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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弃水性油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省厅答复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咨询主题:废弃水性油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咨询内容:印刷过程中油墨使用水性油墨,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检出限(检测报告见附件),请问:印刷产生的废弃水性油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废弃水性油墨桶是否属于危废,废弃水性油墨桶可否由厂家回收重复利用?

    答复内容:

    感谢您对山东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支持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环保事业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油墨属于危险废物,代码HW12(900-299-12),危险特性为毒性,《名录》中并未区分水性油墨,故印刷产生的废弃水性油墨属于危险废物;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属于危险废物,代码HW49(900-041-49),建议“水性油墨桶”按照 HW49(900-041-49)类进行管理。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0-2017)“6.1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a)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如废弃水性油墨桶由原所有者回收并重新盛装水性油墨,则该油墨空桶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但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该类废桶用于原始用途的合同,并保存交接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备查。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答复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答复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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